為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通知》(發改法規〔2023〕27號),制定本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
1.本實施細則所稱“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即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達到國家規定必須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適用本細則。
2.自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招標人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投標人遞交任何形式的投標保證金。評標委員會不得以未遞交投標保證金為由否決投標。
3.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做出承諾,不得在投標截止后至中標人確定前或投標有效期內撤銷其投標;因投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撤銷投標造成招標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投標人被確定為中標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改變其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或者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因此造成招標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二、政府投資項目以外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和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實行差異化繳納投標保證金
1.自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政府投資項目以外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和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鼓勵招標人進行招標時,查詢和使用信用信息,結合招標項目特點,對符合信用等級要求的投標人,實行差異化繳納投標保證金。
2.招標人實行差異化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表示。同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差異化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條件及對應的繳納(或減免)額度(或比例)。差異化繳納的投標保證金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1%,且施工招標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招標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并在國家和甘肅省有關部門調整投標保證金收取額度時相應調整。
3.招標人可以選擇將有無失信記錄、業績或財務狀況等條件作為差異化繳納投標保證金的分類依據。分類指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有關部門標準,信息查詢的渠道應當是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有關部門認可、公開的平臺或網站,且必須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公開查詢渠道、招標人自行設立、未經招標文件載明的分類指標不得采納。
4.招標人實行差異化繳納投標保證金的,符合減免保證金條件的投標人應在投標文件中提交減免保證金承諾函,就有無失信記錄、業績或財務狀況等條件做出承諾,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投標人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其投標中標無效,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全面推廣保函(保險),鼓勵招標人接受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人在招標文件約定范圍內可以自行選擇交易擔保方式,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投標人指定出具投標保證金保函、保單的銀行、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
6.規范投標保證金收取和退還。嚴格遵守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相關規定,嚴禁巧立名目變相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或其他費用。任何單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投標保證金。
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充分保障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持續推進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應用,著力構建事中事后信用監管機制,以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的手段,有效約束投標人的投標行為。加大對圍標串標、掛靠、出借資質等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堅決防范因停止收取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和實行差異化繳納保證金對招標人造成損失或潛在風險。開展對招標投標擔保制度落實工作的監督指導,推動信用信息在招標投標擔保制度中的合理規范應用,杜絕信用信息泛化濫用、利用差異化繳納保證金制度弄虛作假為特定投標人提供便利等行為,切實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