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八部委2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的勘察招標評標定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開標前,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加密;
(二)投標文件未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上傳。
第四條??勘察招標評標定標工作應由招標人負責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及結果。
第五條??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需要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六條??勘察項目招標,招標人可采用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方式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
第七條??資格審查,評標委員會首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進入初步評審,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進入詳細評審。
經資格審查不合格、初步評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否決投標處理。
第八條??投標人不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資格,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的,資格審查不合格。
第九條???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評審不合格:
(一)投標人名稱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不一致;
(二)投標函無單位蓋章且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三)投標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四)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五)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六)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七)投標人的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八)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不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九)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十)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確定,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打分,并計算出進入詳細評審的每個投標人的綜合評估得分。
第十一條??投標人的綜合評估分值構成與評分標準:
(一)投標人得分由投標報價得分、資信業績得分、技術標得分組成,分值分布為30分、20分、50分,總分100分。
(二)評分標準
1.投標報價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
通過資格審查和初步評審后的投標人的報價為有效報價。有效報價去掉一個最高價、去掉一個最低價后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價。當有效報價為3家時,則3家有效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價。
2.投標報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標人報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
3.投標報價評分標準(30分)
評分項目 | 評分標準 |
投標報價 | 等于評標基準價的有效報價得滿分;與評標基準價相比,其有效報價每增加1%,扣1分,每減少1%, 扣0.5分。 |
注:偏離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計算得分,結果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數。 |
4.資信業績得分標準(20分)
評分項目 | 評分標準 | 得分 | |
資信 業績 20分 | 以往業績(6分) | 投標人近三年內承擔過一項同等級或以上工程勘察項目得2分,每增加一 項得2分,最高得6分。 | |
項目負責人 (8分) | 投標人擬派的勘察項目負責人具有一項同等級或以上工程勘察項目得2分, 每增加一項得2分,最高得6分。具有高級職稱的加2分。 | ||
其他主要勘察人員(6分) | 配備的勘察現場施工負責人、勘察現場測試負責人、室內試驗負責人具有國 家注冊巖土工程師資格的各得2 分。 | ||
以上業績應以合同及中標通知書原件為準,否則不得分。各項均可累計計分,計滿為止。 |
5.技術標得分標準(50分)
評分項目 | 評分標準 | 得分 | |
技術標50分 | 勘察方案編制的依據及編制原則是否正確(2分) | 正確得2分,基本正確得1.0-1.5分,一般正確得0.5分,不正確不得分。 | |
收集的資料及場地工程地質條件預分析是否可信(3分) | 可信得3分,基本可信得1.0-2.0分,一般可信得0.5分,不可信不得分。 | ||
地基基礎方案與分析是否合理(3分) | 合理得3分,基本合理得1.0-2.0分,一般合理得0.5分,不合理不得分。 | ||
勘察的目的及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否有針對性(2分) | 有針對性得2分,基本有針對性得1-1.5分,一般有針對性得0.5分,沒有針對性不得分。 | ||
勘探孔(鉆孔、原位測試孔、螺紋孔)平面布置是否合理(10分) | 合理得10分,基本合理得4.0-9.0分,一般合理得1-3分,不合理不得分。 | ||
勘探孔(鉆孔、原位測試孔、螺紋孔)深度布置是否合理(10分) | 合理得10分,基本合理得4.0-9.0分,一般合理得1-3分,不合理不得分。 | ||
取土、標貫的數量是否恰當(5分) | 恰當得5分,基本恰當得2.0-4.0分,一般恰當得1-1.5分,不恰當不得分。 | ||
室內土水試驗內容及數量是否恰當(5分) | 恰當得5分,基本恰當得2.0-4.0分,一般恰當得1-1.5分,不恰當不得分。 | ||
擬定的勘察報告書內容和主要的圖表是否合理(5分) | 合理得5分,基本合理得2.0-4.0分,一般合理得1-1.5分,不合理不得分。 | ||
質量保證措施是否可行(3分) | 可行得3分,基本可行得1.0-2.0分,一般可行得0.5分,不可行不得分。 | ||
工期安排是否合理(2分) | 合理得2分,基本合理得1.0-1.5分,一般合理得0.5分,不合理不得分。 | ||
小計 |
在統計投標人得分時,應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以算術平均值計入投標人總得分。
第十二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所提交的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但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第十三條??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說明或補正,以利于評標工作的有序開展。
第十四條??投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說明的,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十五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有可能影響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完成投標人綜合分值計算統計后,應將投標人按得分高低排序。若投標人得分相等時,按低報價優先的原則排序。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十八條??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也可采用評定分離方法確定中標人。
招標文件中明確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時,評標委員會必須按照中標候選人得分順序,選擇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文件中明確采用評定分離方法確定中標人的,評標委員會按投標人得分順序向招標人推薦前3名為中標候選人,被推薦的候選人排名不分先后。由招標人按照工程勘察項目的需要,擇優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不得將投標人所在地域、所有制形式、資質等級作為確定中標人的前置條件。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