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本合同段的駐地監理將嚴格執行本項目的監理程序,進行現場監理和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控制及計量工作,負責準備和實施各項管理辦法和程序,確保合同工程得到有效監理,協助總監辦處理承包商支付事宜,做好項目帳目記錄,審查和洽談重大變更合同單價和索賠要求,編寫記錄月報,審查承包商提交的重大設計變更、變更合同單價、增補工程量清單并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見,報總監辦審批后執行,定期向總監辦提供有關數據。
其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編制監理工作細則;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現場;
3、參與場地交驗及設計交底工作,審查承包商提交的復測成果;
4、督促和檢查承包商建立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
5、參加第一次工地會議和主持常規工地會議;
6、發布開(復)工令,批準單項工程開工報告;
7、審核承包商授權的常駐現場代表的資質,以及其他派駐到現場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及試驗人員的資質;初審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資質;
8、保存所有的原始資料和其它應妥善保管的一切資料;
9、審批承包商擬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設備的品質以及工藝試驗和標準試驗;
10、審查承包商擬用于本工程的機械裝備的性能與數量;
11、審批承包商實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藝;
12控制重要外購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質量;
13、審批承包商提交的總體進度計劃,檢查和監督承包商實施進度計劃。核批承包商的修正計劃;審批承包商提交的年度計劃、季度計劃、月計劃和日計劃,并督促承包商實施;
14、要求承包商按照合同條件、技術規范和監理程序進行施工,通過旁站、巡視、檢測、試驗和整體驗收等手段全面監督、檢查和控制工程質量;
15、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實施全過程現場跟班的監督;
16、簽發中間交工證書;
17、調查、處理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時,督促承包商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18、發布停工令;
19、對已完工工程進行準確的計量;
20、簽發中期支付憑證;
21、發布變更令;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據合同規定進行評估和處理;
23、根據合同規定處理違約事件,協調爭端,在仲裁過程中作證;
24、編制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工作總結;
25、對承包商的交工申請進行評估,組織對擬交工工程的檢查和驗收;
26、簽發交工證書;
27、督促、檢查承包商按工程管理部門和業主的要求編制竣工文件;
28、編制監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9、監督承包商認真執行缺陷責任期的工作計劃,檢查和驗收剩余工程,對已交工工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調查其原因并確定相應責任;
30、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
31、簽發最終支付證書;
32、配合業主的竣工驗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3、在業主與承包商(或第三方)來往中,為業主確定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出建議、意見;
34、審核簽署承包商遞交的進度支付證書,并提交總監辦審核;
35、參與業主與承包商關于變更單價、索賠、有關爭議、工程變更和對工程進度及質量極為關鍵的其它問題進行的談判;
36、幫助業主解決合同文件中出現的矛盾,包括設計圖紙和施工規范。審查并對設計圖紙和規范中的實質性修改建議提出書面評價意見;
37、協助業主以確保工程施工符合本項目環保工作和拆遷工作計劃;
38、建立監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和監理項目負責人(高級駐地)工程質量終生(在設計使用年限內)責任制。
第四章 施工質量監理工作細則
第一節 質量監理的依據和任務
一、質量監理的依據:
1、合同條件:所有質量保障責任、處理程序、費用支付等均應符合合同條件的規定;
2、設計圖紙:所有工程應與設計圖紙符合,并符合設計變更與修改要求;
3、技術規范: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設施、設備及施工工藝,應符合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符合國際或國內公認的優良工作品質;
4、質量標準:所有工程質量均應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的質量標準及監理工程師指定的其他標準。
二、質量監理的任務 :
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制止影響工程質量的各種因素,使承包商提交使用的工程項目符合設計圖紙、技術規范、使用要求及驗收標準的要求。
第二節 質量監理工作程序
一、質量控制檢查程序:
1、開工前準備工作的監理:
開工前,承包商須將準備工作情況(即開工申請報告)報高級駐地辦、待批準后方可施工,否則駐地監理工程師有權令其糾正或根據合同有關條款令其暫停施工。在質量控制方面的要求,其主要審查內容為:
1)、工地試驗室的儀器與試驗人員配備情況;
2)、承包商的質量自檢系統及質量保證措施;
3)、進場材料的質量、規格、數量情況;
4)、施工組織機構及主要人員的配備情況;
5)、施工方案、方法、工藝流程;
7)、施工設備的配備(數量、規格、性能)等情況。
2、施工放樣與施工測量工作中的監理:
1)、駐地測量監理工程師會同設計部門向承包商移交工程測量資料,承包商應進行工程測量復核工作,在測量復核過程中,應補設和固定永久性標志,并將復測結果報駐地測量監理工程師審查,然后承包商進行工程定線和放樣。
2)、承包商應根據駐地測量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格式,于當日或次日向駐地測量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放樣和施工測量記錄,當駐地測量監理工程師發現測量和放樣有問題時,承包商應返工復測。
3、中間檢查:
1)、中間檢查的安排:
承包商應在每道工序施工結束前24小時將檢驗計劃報送高級駐地辦,以便高級駐地辦安排每道工序施工質量檢查工作計劃。
2)、檢查程序:
(1)、每道工序完成后,承包商自檢,若自檢不合格,自行返工或補救;若合格,則填寫“工序質量檢驗單”報送駐地專業監理工程師;
(2)、駐地專業監理工程師檢驗,若不合格,用通過“工作指示單”指示承包商返工或補救;若合格,則簽認“工序質量檢驗單”并指示承包商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承包商在每一個分項工程完工后,應進行自檢,若自檢不合格,則自行返工;若合格,則填寫工程質量檢驗報表,報送駐地專業監理工程師;
(4)、駐地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單項工程進行檢查驗收,若不合格,則發工作指示單,指示承包商返工或補救;若合格,則簽認工程質量檢驗報表及分項工程完工證書,并發出工作指示單,指示承包商進行其他分項工程施工。
質量檢查程序詳見 質量檢查程序框圖。
3)、中間質量檢查的方法和手段:
(1)、旁站:現場監理人員應在各施工點監督施工,原則上采取旁站監督,尤其對關鍵部位、工程隱蔽部位、易產生缺陷的工程、不易補救的部位,更要加強監督,如出現質量問題,要及時報告專業監理工程師,以便得到及時處理,在旁站過程中作好旁站監理記錄表及監理日志,工地各級監理人員將施工中的情況和主要問題及時記錄于監理日志中,并存檔備查;
(2)、工程用的材料和設備的檢驗: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并經現場專業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使用,其質量必須符合技術規范要求,原則上,工地材料試驗由承包商進行,但必須有現場監理人員在場,試驗記錄有現場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能有效,必要時,監理人員自行檢查。對于由承包商提供的設備在技術性能上必須滿足本工程要求,若不能滿足,監理人員有權暫停使用;
(3)、現場測量:包括幾何尺寸、高程、位移等項目測量。一般性的現場測量工作由承包商進行,監理人員旁站監督,其測量記錄必須有監理人員簽字方可有效。關鍵性的測量工作,監理人員應自行測量。
4、分項工程完工證書:
分項工程完工證書是說明承包商所進行的分項工程已經完工,并通過了有關質量檢驗的文件,分項工程完工證書是申請后續分項工程施工的前提,是竣工驗收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辦理分項工程計量、簽發分項工程計量證書的基礎。
分項工程完工證書由下列文件(及附件)組成:
1)、分項工程完工證書;
2)、分項工程質量檢驗報表;
3)、與分項工程有關的工序質量檢驗單、材料試驗表;
4)、現場監理日志表及日報表;
5)、工作指示單;
6)、工地會議紀要;
7)、開工申請單;
8)、工程變更令(對變更工程而言);
9)、分項工程完工圖紙;
10)、其它。
5、分部和單位工程的完工:
當組成一分部工程的各分項工程全部完工后,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再次進行檢查、復查,如未發現質量問題,即可對所有分項工程完工證書進行整理,形成分項工程完工文件。
同樣,當組成一單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完工后,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各分部工程完工文件進行整理,形成單位工程完工文件。
二、質量缺陷處理:
1、質量缺陷的處理方式:
在各項工程施工的過程中或完工以后,現場監理人員如發現工程項目存在著技術規范所不允許的質量缺陷,根據缺陷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按如下方式處理:
1)、當質量缺陷發生在萌芽狀態時,及時發出警告信息,要求承包商立刻更換不合格的材料、設備或不稱職的施工人員,或要求立刻改變不正確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藝;
2)、當質量缺陷正在出現時,立刻向承包商發出暫停施工指令(先口頭后書面),待承包商采取了能足以保證施工質量的有效措施,并對質量缺陷進行了正確的補救處理后,再書面通知恢復施工;
3)、當質量缺陷發生在某道工序或單項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質量缺陷的存在將對下道工序或分項工程產生質量影響時,拒絕檢查驗收或工程計量,并要求承包商進行返工處理。
2、質量缺陷的判定方法:
1)、首先是憑經驗進行目測檢查,而且目測的結論能被承包商的施工人員所接收;
2)、如果監理人員無法以目測對質量缺陷作出準確的判斷,或監理人員的目測判斷不使能承包商的施工人員所接受,立即通知材料、測量或試驗等有關專業監理人員并會同承包商的自檢及試驗人員,進行實際的檢驗測試,并依據檢測結果作為認定質量缺陷存在與否的依據;
3)、當質量缺陷被認定,而且質量缺陷的嚴重程度將影響工程安全時,通過業主邀請設計單位進行現場驗算,以決定采取處理措施;
4)、對任何質量缺陷的修補,先由承包商提出修補方案及方法,經專業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三、質量事故處理程序:
無論何時,一旦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緊處理。
1)、事故發生后,承包商應立即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包括暫停施工),同時立即填寫“質量事故報告單”報告高級駐地辦;
2)、高級駐地辦接到質量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查看,同時根據事故現場情況,下達指示;
3)、承包商根據駐地監理工程師的指示,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報高級駐地辦,并抄送有關各方;
4)、若為重大質量事故,駐地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報高級駐地辦;
5)、高級駐地辦可視情況,組織由有關各方人員參加的聯合調查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填寫“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單”并抄送有關各方;
6)、若事故原因遲遲不能查明,駐地監理工程師認為事故隱患末消除,則不發復工命令,或根據有關合同條款再次發出暫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發出恢復施工,進行處理的指令。
四、監理試驗工作程序:
1、駐地試驗的工作程序:
1)、原材料的試驗程序:
承包商提交開工報告后,駐地監理員檢查材料出廠證明及試驗報告并抽樣檢查或取樣送檢。駐地監理員在對有關材料進行抽檢或送檢后應填寫材料試驗報告單。若發現原材料不合格,駐地監理員要及時向駐地專業監理工程師反映并通知承包商,由專業監理工程師提出處理意見,并報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審定。原材料的試驗程序見圖
2)、現場監測試驗程序:
施工前駐地監理員與承包商試驗員按規范確定監測項目,施工中共同按規范要求的頻率進行試驗或駐地監理員旁站承包商的試驗過程,檢查原始記錄并按規定抽查頻率對現場進行抽查。并將抽查結果填入質量檢驗單,對無條件做的項目送指定試驗室。施工中駐地監理員重點檢查工程的關鍵部位。
監理員應將抽查情況和旁站監督情況及時報送監理處,以備抽查。
3)、分項工程檢驗程序:
分項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實驗室應根據旁站監督的資料以及承包商原始試驗記錄,在駐地監理員的監督下,對已完工程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反饋給承包商,并報送監理處。分項工程檢驗程序見圖
第三節 監理工作細則
一、監理準則:
1、監理人員必須熟悉設計圖,在施工前應將檢查部位的質量要求、隱蔽檢查的內容、數據、標注在施工圖中(設計變更應有設計書面修改通知,并經監理處、總監辦、業主審定),嚴格按設計及現行施工規范進行質量檢查和隱蔽驗收。
2、承包商根據施工段的劃分,將質量檢查進行分區。承包商必須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通知監理復檢。監理復檢前,承包商必須同時出具該區的隱蔽工程自檢記錄和質量自檢記錄給監理核定,自檢記錄與實物不符,待承包商整改合格后,再次通知監理進行核定。
3、施工中如發現質量、安全問題,駐地監理員及時書面通知承包商整改,并上報監理處。